本报讯 (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姜孟丹 王明明)健身年卡承诺“不限次数、健身不限人数”,服务商家却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缩水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消费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健身年卡预付式消费的维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健身正当权益。
2023年11月,服务张某在某公司支付3569元购买了一张“形体训练团课年卡”,缩水该卡使用范围涵盖不限次数、消费不限人数,维权并包含周末、健身节假日及早课。服务2024年6月,缩水张某正式开卡并使用,消费实际消费时长为220天。维权2025年1月,该公司搬迁后,单方面取消了周末及节假日的课程,随后又在同年4月取消了早课。张某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事宜未获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还尚未使用的年卡费用。另经查明,该公司仅有聂某、陈某两名股东,存在以股东个人微信账户收取培训费、收入未入公司账目等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张某1617元,并由两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雅安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或无法正常提供承诺的不限次数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按剩余期限比例返还预付款。本案中,该公司搬迁后接待能力明显下降,且取消了原有课程安排,已对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故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费用返还,按剩余145天与总天数365天的比例计算,应返还1418元,加上未消费的私教课费用199元,合计1617元。此外,该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系夫妻关系,经营中以个人账户收取费用、收入未入账,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雅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在健身、培训、美容等行业中较为普遍。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后,需长期依赖经营者提供服务,双方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常处于弱势地位。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按剩余期限比例返还预付款,同时认定财产混同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既保护了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